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81号)及《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的实施方案》(西政办〔2015〕115号)精神,现就海西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除藏青工业园区外)、木里煤田管理局为环境监管责任主体,整合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管理资源,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2016年起全面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存盲区,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民生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网格划分及职责
州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部署和指导工作。各市、县、行委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木里煤田管理局具体负责本级网格和下级网格划分工作。全州原则设置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但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和机构设置现状,也可增设下级网格。
(一)一级网格
工作职责:
1、负责建立本级环境监管网格,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落实各级网格的环境监管人员和经费保障。
2、负责部署和指导辖区内各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明确各级网格监管职责,督促下级网格建立监管制度,并对下级网格监督员履职情况实施督查、考核。
3、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执法力量,明确监管对象、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开展各类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各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各企业落实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各类规范整治工作;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确保辖区内环境的安全。
4、负责及时查处辖区内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环境投诉举报案件,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二)二级网格
以所辖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各相关单位为单元,划分为二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各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
1、负责建立本级环境监管网格,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
2、负责检查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监督员的履职情况,落实包片、包村人员和环境监管职责。
3、负责网格内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及农业污染源的日常检查及巡查工作,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并配合上级网格依法查处。同时,加强对下级网格的巡查、抽查、督查工作。
4、积极组织各类宣传活动,向辖区社区、村(社)居民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扎实推进绿色创建工作。
5、按时报送“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及时完成上级网格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三)三级网格
以所辖的各社区、村(社)、各企业为单元,划分为三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各社区、村(社)、各企业。
工作职责:
1、负责建立三级环境监管网格,认真落实监管职责。
2、负责网格内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及巡查工作,做好网格内的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及农业污染源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及巡查工作,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依法查处。
3、按时报送“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及时完成上级网格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三、网格监管运行监督
(一)落实网格监管工作责任。一是建立各级网格内环境监管“五定”机制,即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监管,确保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公示。二是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三是各级网格内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二)明确网格监管工作重点。一是加强巡查工作。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二是及时调查处理。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三是强化沟通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四是定期考核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三)加强网格监管绩效监督。一是加强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列入考核评价内容,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二是鼓励公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保监督,增强公众环境意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三是接受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保监管工作。
四、体系建立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5年10月30日前)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木里煤田管理局要组织辖区内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结合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81号)及《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的实施方案》(西政办〔2015〕115号),研究建立本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5年11月20日前)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木里煤田管理局,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于2015年11月20日前将方案报至海西州环境保护局汇总,并上报州人民政府批转执行。
(三)调整完善阶段(2015年12月20日前)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木里煤田管理局根据建设方案,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建立污染源监管信息,明确网格边界、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各网格范围、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四)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月起)
全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级政府、各行委、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木里煤田管理局严格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辖区内环境安全。
五、网格监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要加强指导督导。海西州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直相关部门负责督查、巡查、稽查各市、县政府,各行委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木里煤田管理局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二要落实属地责任。各地政府、各行委、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木里煤田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划定辖区内的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任务要求,统一组织、指导、监督下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运行。三要强化组织协调。各地政府、各行委、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木里煤田管理局要成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相关工作的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合力。
(二)提升执法能力。一要落实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木里煤田管理局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完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二要严格依法行政。要加强网格监管责任人业务培训,力争尽快全面持环境行政执法证上岗,切实提高执法能力、专业素质、业务水平。各级网格及其监管人员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恪尽职守、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坚决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保护环境。三要推进综合执法。按照《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的实施方案》(西政办〔2015〕115号),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落实环保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环境执法优势,组织开展综合执法,充实网格执法力量,提高各网格环境监管效能。
(三)健全工作制度。一要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细化巡查报告、调查处理、沟通反馈的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限,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出台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保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三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落实责任追究。一要严格排污者主体责任。对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二要强化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三要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确立尽职免责的监管规范,既要防止网格责任不清,也要防止网格责任无限过度,保护和调动网格执法主体积极性,确保网格监管持续规范、有效、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