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20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焦炭生产及化产回收企业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实现焦化行业现场环境监管的精细化和高效化,我部组织编制了《焦化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现场环境监察参考依据。
附件:焦化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