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
为扎实推进我州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现《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已编制完成,随文上报,如无不妥,请批转。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2015年8月13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81号),扎实推进我州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解决当前环境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多发态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现结合海西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加强和深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通过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创新机制等手段依法严查、严处、严管发现的环境问题,督促企业依法生产,消除环境隐患,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通过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参与,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使全州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效果进一步提升,为严守生态底线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工作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有效解决环境执法不严、监管缺位问题。落实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
1、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列》等环保法律法规,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环境质量标准,认真研究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发展改革部门要提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综合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并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核准项目先行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备案项目要认真督促落实环保设施同时建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监督企业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林业部门要负责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沙尘暴策源地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并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综合手段,约束落后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2、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2015年8月底前,各地将落实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情况报州环境保护局。
3、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3号)及《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西政办〔2015〕12号)要求,在2014年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继续全面深入开展突出环境问题大检查和“回头看”活动,重点督促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排查出的21个省重点督办问题和全州排查出的179家企业351项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同时,2015年12月前,按照《通知》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的要求,重点检查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或产生处置危险废物的重点工矿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污染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放射源辐射安保情况等。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通过明察、暗访和群众举报等方式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要科学分析、汇总区域性污染特点,找准环境监管薄弱环节。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并对排污单位排放状况、行政处罚、整改治理等情况登记造册,实行“一企一档”。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对各地检查情况要积极组织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州政府。
4、着力强化环境监管。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把所管辖的区域和排污点源划片定格,责任落实到个人。各市、县、行委要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严格的环保目标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负责的齐抓共管机制并组织指导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快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工作机制,将行政区划划分成若干网格状单元,将日常监管基本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岗位。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9月底前报州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做好纠纷调处、协助执法、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工作,承担基础性环境监管职责,夯实环境监管网格;要协助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违法行为;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焚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配合当地政府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对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指导;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制定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交通运输部门要监督落实交通道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鼓励采用封闭箱式运输,杜绝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要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利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加大水资源、生态环境和涵养水源的保护力度,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调度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农牧部门要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科学施肥、施药和农膜回收利用技术,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节能减排项目;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林业部门要负责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督促造林绿化规划的制定,监督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安监部门要负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依法依规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矿山企业尾矿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公安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黄标车淘汰;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卫生部门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二)加大惩治力度,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问题,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1、重拳打击违法排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强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废弃放射源、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串通排污单位,恶意提供虚假环评材料、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环境保护部门要科学确定监管频次,对历史表现良好、环境管理优秀、环境风险较小的企业和多次违法排污、环境管理落后、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频次,利用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行政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要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对于环境违法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企业要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此类企业必须予以环保挂牌督办,在整改未完成之前,不予受理其他项目环境行政许可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新增贷款,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让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电力部门要根据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名单,全面清理相关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此类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督促监管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挂钩;参与对监管企业的检查、督查,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各企事业单位要负责环境保护监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现场的监察;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水平,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在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2、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市、县、行委要组织开展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2015年8月底前,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整体清理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和时间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10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工作。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大项目管理工作的协调和衔接,不留缝隙,严防死守,彻底杜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审批。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使用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要成立清查专项工作组实施执法后督察,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国土部门要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强化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在有条件的地区,按要求进行地下水监测工作;严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关,凡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审批登记采矿权;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环境保护列入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焚烧垃圾和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金融部门要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境保护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尚未改正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3、坚决落实整改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依法做出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商务、工商、监察机关、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对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监察部门要依法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
1、推进执法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充实专栏信息,推动执法信息和执法过程全公开,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要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并指导、督促和强化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污总量和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同时,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监管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2、开展环境执法稽查。环境保护部门要每年制定稽查工作方案,明确稽查内容,并严格按照稽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将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小、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群众信访案件较多的地区作为重点稽查对象,对其环境保护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规范行政情况,以及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专项稽查;对群众屡次投诉、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开展专案稽查,并将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3、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各市、县、行委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内容、标准和形式,坚持“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1、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各市、县、行委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对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建立完善在政府领导下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要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各市、县等重点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独立设立,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同时,要将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审计的内容。
2、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盲区死角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各地政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3、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依法缴纳排污费。自觉开展清洁生产,淘汰污染大、能耗高的工艺和设备,采用节能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要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加大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动监控、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保障环境安全。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4、清理废除“土政策”。各地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依法治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上进一步明确了法定职责,各地要坚决破除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全面清理并废除诸如推行“宁静日”、禁止职能部门到企业检查、降低招商引资准入门槛、限制环境保护部门到企业检查、擅自制定排污收费政策等“土政策”,2015年10月底前将清理情况向州政府报告,实现污染治理制度化、常态化、法治化,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构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环境法治体系。
(五)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各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机构编制部门、人社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研究,充分考虑监管执法任务的落实,科学调整配备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编制,满足工作需要,延伸监管执法触角,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对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新进入人员坚持“凡进必考”,逐步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充实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力量,做好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充实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力量,合理设置基层环保管理员岗位。
2、加大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将环境监察执法用车纳入全州执法用车范围,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投入,推广政府购买自动监控社会化服务,强化自动监控等数据应用,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要落实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保证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开支、车辆使用、办公经费、培训经费,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同时,加强跨部门综合执法建设,重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量。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将网格运行年度费用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按照党政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要求,各市、县、行委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可行的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完善制度。各市、县、行委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查出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严格问责。各市、县、行委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对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市、县、行委要加强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办工作,确保落实到位。相关部门在落实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