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各矿区人民检察院,各行委公安局、环保局:
为了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进一步推进环境执法联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环境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关于印发<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关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要求,各地区环境保护、公安、检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大对恶性环境违法案件的综合惩治力度。
遇到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时,环境保护、公安、检察部门要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污染物进行取样、监测、出具监测报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对环境污染涉案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可能逃逸、证据难保全,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环境污染犯罪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立案侦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严重失职和涉嫌徇私舞弊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对于环境违法案件中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刑事犯罪、滥用职权等案件,各地区环境保护、公安、检察部门要规范移送案件的受理、调查、证据保全、法律适用等有关事宜,确保依法行政,防范选择性执法。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