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6日,省、州、市环保部门在对青海俊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检查过程,发现该公司存在非法偷排生产废水的行为,针对其违法手段隐秘、行为明显、性质恶劣的事实,格尔木市环境监察部门立即对其实施了立案查处。
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设置2个简易池,开始采用暗管和明管排放含铬盐泥水,存在直排的行为。在省、州、市联合调查组的详细调查及取样监测分析等取证工作后,确认了该公司存在利用渗坑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六价铬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2015年4月28日,按照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由格尔木市环保局将该案件的前期调查取证全部资料正式移交格尔木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及时控制了该公司3名主要责任人并在侦查终结后,格尔木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追诉涉案单位青海俊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环境罪。2016年3月24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青海俊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被告人蹇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目前,该案已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