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国控企业名称)
自行监测方案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概况、生产规模、项目立项、环评及批复情况、厂区平面布置图等。
(二)企业污染治理情况
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日产生量、产污工艺节点或设施(工艺流程图)、污染治理工艺、排放标准及限值、污染物最终去向等。
二、自行监测情况
(一)监测内容及频次。
1、监测内容:分排口列举具体监测项目,包括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厂界噪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除污染减排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外,须加强企业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2、监测频次:分排口列举具体监测项目的监测频次,并说明监测方式。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国家或地方发布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污染因子等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3)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4)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的频次执行。
(二)监测点位(监测点位示意图)
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安装统一的标识牌。
三、特别安排
自动监测故障超过12小时启动手工应急监测,每日开展一次手工监测。
四、信息发布
(一)公开内容包括:
1、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机构详细名称等;
2、自行监测方案;
3、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4、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5、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二)公开时限:
1、企业基础信息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2、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3、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小时均值。
4、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同时报送负责备案的环保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