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环罚字[2016]02号
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30000100021553(1-1)
组织机构代码:78140326-6
地 址:青海省德令哈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增荣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石灰石煅烧窑窑顶未按环评要求安装集气罩,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2、你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未按环评要求进行处置,临时堆放于原料堆场,“三防”措施建设不到位,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2月4日以《海西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2016]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州环保部门及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10000元(壹万元整);
2、责令限期改正。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后,尽快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工行德令哈支行河西分理处
户 名:海西州环境监理站
账 号:28060222290000026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青海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向 海西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2月18日
海西州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