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 2016 〕05号
青海怡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630102100004697
组织机构代码:916301026791854505
地址: 西宁市昆仑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宇兵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对你(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5月13日至6月18日期间传输数据出现7异常,出现异常后又未及时排除故障。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以 《海西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2016] 05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州环保部门及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大写):50000元(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后,尽快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工行德令哈支行河西分理处
户 名: 海西州环境监理站
账 号: 280602220900000253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西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