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环连罚字〔2016〕01号
企业名称: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00091616563H
地址:德令哈市长江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延玲
我局于2016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4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废气污染物进行了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自备火电厂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超标倍数为4倍左右。2016年6月1日,我局给你公司下达了《海西州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责改字〔2016〕0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016年6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10万元(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西环罚字〔2016〕03号)。2016年6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现场对废气污染物进行了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氮氧化物平均浓度为203㎎/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6年4月7日、6月30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西环测字(2016)第004-02、006-02)、现场检查照片、《海西州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责改字〔2016〕05号)、《海西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字〔2016〕03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6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海西州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责改字〔2016〕05号)。2016年6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海西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字〔2016〕03号)罚款10(壹拾)万元。
2016年6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组织了复查,并对废气污染物进行了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平均浓度为203㎎/L ,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海西州环境监理站6月30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海西州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执法监测报告(西环测字(2016)第006-02)、现场检查照片、《海西州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责改字〔2016〕05号)、《海西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字〔2016〕03号)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6月1日以《海西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2016〕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6月7日,我局收到了你公司于6月1日完成上报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辩称你公司为脱销装置正在施工,造成目前无法达标排放。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审理查明,按照你公司自备火电厂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依据2016年6月30日的取样监测结果,你公司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超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290(贰佰玖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河西支行
户 名:海西州环境监理站
账 号:280602222900000266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西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