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环罚字〔2017〕01号
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63282178140236XP
地 址:海西州乌兰县铜普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2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2、自 2016年 11月 1日 至 2017年 2月 8日 期间在未办理任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煤焦油。
以上事实,有海西州环境监理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海西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海西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2月16日以《海西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2017〕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300000元(叁拾万元整);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河西支行
户 名:海西自治州环境监理站
账 号:280602220900000253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西州环境保护局
2017 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