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行委环境保护局:
为做好我州国控重点污染源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保证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按期完成,结合工作实际,编制了《海西州国控重点污染源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青海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2、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
3、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报告编制大纲
4、企业应提交的附件目录
5、青海省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监测技术规范
6、海西州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
海西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5日
海西州国控重点污染源初始排污权核定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精神,根据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要求(青环发〔2015〕336号),为规范我州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排污权初始核定是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基础保障,将总量指标公平合理的分配给各排污单位,有助于进一步明确企业的排污总量控制目标,科学核发排污许可证,有助于进一步界定企业的环境资源使用权,有利于体现“容量有限、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理念,有利于提高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对改善环境质量状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从9月起,争取用3个月时间,完成全州国控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和重金属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此次核定在2014年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定试点工作基础上,按照环保部办公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的核定原则与技术方法,以企业为主体编制排污许可核定报告,并向州、市(县)环保部门申报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经州、市(县)环保部门核定,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最终完成全州国控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与汇总上报。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申报(2015年9月1日~9月31日)。各企业根据《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编制《青海省重点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报告》,填写《青海省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初始排污权申报量,并提交有关核定支撑材料。
(二)地方环保部门核定(2015年10月1日~10月15日)。各市、县、行委环保部门根据核定权限对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进行初审,向企业反馈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排污单位如有异议,可申请同级或上级环保部门复核。环保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州环保局对各市、县、行委核定结果进行抽查。
(四)州环保部门核定(2015年10月16日~10月30日)。对各市、县、行委环保部门初审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数据进行核定,对不符合《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的核定原则与技术方法的排污单位,不予通过,排污单位重新申请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
(三)结果公示与上报(2015年11月)。州环保局最终核定企业初始排污权数据,并根据核定权限对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排污权初始核定结果在州环保局网站政务公开栏公示,并将全州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并上报省环保厅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人员。各地区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重要性,及时部署,抓好落实,安排专人负责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保障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按期完成。
(二)强化工作统筹,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将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三项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在全面参考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原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等历史信息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实际监测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按照环保部《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科学准确地核定初始排污权。
(三)加强数据审核,保障工作质量。各地区环保部门要强化业务水平,提高工作质量,重点保证核定范围的完整性,指导核定企业的数据填报和自审,对本辖区初始排污权核定数据进行整体把关,对数据质量负总责。为保障本次初始排污权核定的公开、公平和透明,所有核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审核、把关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