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为切实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管理,促进环评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外省环评机构在我省承接单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下简称“环评工作”)的经营活动和从业行为,坚决打击和杜绝弄虚作假、出租和出借资质证书、超越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以及环评从业人员私揽业务等违规行为。现就外省环评机构在我省承接单个项目环评工作实行登记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外省环评机构在我省承接单个项目环评工作,凡承接我省单个项目环评工作的外省环评机构,在承接环评工作前,须持有本环评机构出具的业务联系介绍信、本人身份证、环评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彩色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项目名称)以及承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在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登记后(登记信息将及时在省环境保护厅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方可开展环评工作。
二、凡承接我省单个项目环评工作的外省环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规范承接和开展环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在我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环评机构,以及承接单个项目环评工作的外省环评机构的考核与管理,按照青环发〔2012〕467号文件执行。
四、外省环评机构在青海省承接单个项目环评登记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
业务投诉部门:青海省纪委驻省环保厅纪检组
青海省环保厅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联 系 人:张国顺 方华
联系电话:0971-8180433 8204427
业务咨询部门:青海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处
联 系 人:李旭东
联系电话:0971-8149389
2014年8月12日
附件:外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接青海省单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