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91632800091616563H
组织机构代码:91632800091616563H
地 址:德令哈市工业园区茫崖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延玲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4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超标倍数平均值4.7倍。
以上事实,有海西州环境监理站现场检查笔录、海西州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海西州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中心在线监测数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6月1日以《海西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2016〕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向我局进行了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并书面驳回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河西支行
户 名:海西自治州环境监理站
账 号:28060222290000026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西州环境保护局
2016 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