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两部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用于指导“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此项工作围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建立了以生态环境动态变化为核心,保护结果与保护过程综合评价为主体的考核评价方法,突出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所取得的成效,消除由于自然条件差异而导致的考核结果差别,将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值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奖惩的主要依据。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构成,其中技术指标用于定量评价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结果(效果);监管指标用于反映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体现生态环境保护过程,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自然生态变化详查、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3个指标。
《通知》明确了4方面主要内容:一是优化调整指标体系。首先,补齐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空气质量指标由原来的3项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增加至6项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其次,完善水环境质量指标。在涉水县域境内主要河流、湖库布设监测点位(含断面,下同),同时开展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第三,新增土壤环境质量指标。根据现行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评价方法增加土壤环境质量指标。第四,调整自然生态指标。在自然生态指标中增加生态保护红线内容,将原来的“受保护区域面积比”指标调整为“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指标。第五,调整污染源方面的评价指标。将“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3个技术指标调整为监管指标,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作为专项指标进行评价。二是理顺监测工作模式。在自然生态监测工作方面,县域林、草、水域、耕地、建设用地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采用多源多时相卫星遥感影像解译获得,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在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面,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部为国控点位或省控点位。考核县域内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除国控点位外,全部设为省控点位,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监测。在污染源监测方面,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统筹组织实施监测工作。在现场核查工作方面,现场核查分为国家核查和省级核查两类。国家核查以现场抽查为主,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省级核查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采取问题导向核查或专项核查方式,每年开展重点核查。新增县域核查由省级组织实施,两年内完成。三是加强重点区域考核。根据考核县域生态功能类型、生态功能重要性实施精准考核,特别是对祁连山水源涵养功能区等“两屏三带”区域、福建省等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县域要加大考核力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重点加强卫星巡查、无人机抽查、现场核查等日常监管工作。对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监管不力、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不到位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降反升等情况,直接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予以查处。四是强化结果应用。强化考核结果在财政转移支付、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等保护绩效评估中的应用。各相关省(区、市)环境保护、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县域生态考核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做好经费保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