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行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州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省委《关于加强“三基”建设提升执政水平的意见》(青发〔2014〕17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6〕182号)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筹划,积极推动全州继续教育工作创新发展
(一)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2016年,全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适应经济新常态、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提高专业技术人才整体素质水平;聚焦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创新能力;以强化措施、提高质量、整合资源、加强监管为手段,提升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水平。
(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与“三基”培训统筹安排,协同推进。根据省委《关于加强“三基”建设提升执政水平的意见》(青发〔2014〕17号)精神,2016年全州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将全面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基本能力培训工作。为避免出现重复培训、多头培训的情况,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将岗位基本能力培训工作与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协同推进,并按照“三基”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岗位基本能力培训时,通用基本能力培训可与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紧密结合,专业基本能力培训可与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有机衔接,并按实际培训学时分别计入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二、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一)做好继续教育工作方案和培训计划申报备案工作
1、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总体安排,结合“三基”建设和2016年度职称申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和培训工作计划。
2、年度培训工作方案须包括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实施步骤等内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公需科目培训)时,须填写《2016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申报备案表》(附件1)、《海西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登记表》(附件2),并对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的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安排、培训方式、培训范围、培训地点、培训人员、重点专业领域、培训师资等情况予以明确。
3、工作方案和培训计划须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审核备案的,不纳入全州2016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予认可。经备案的年度培训计划若有变动(如:改变培训计划或增加培训班次)的,需提前7日向同级人社部门说明情况,凡不经说明随意变更培训的,将不予审验继续教育证书。
(二)做好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
1、组织实施:2016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由各市、县、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州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由青海广播电视大学承办具体培训工作。
2、培训方式:公需科目培训统一采取网上在线学习的方式,网络在线培训的具体安排和操作流程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3、培训内容:2016年公需科目培训内容为《专业技术人员知识创造与经营》、《网络效应》共两个必选科目,每门计15学时。
4、报名时间与要求:2016年5月5日—5月30日,报名表(附件3),报名要求详见(附件4)。
5、考核测评:公需科目培训结束后,专业技术人员即时参加网上在线考核测评。培训机构对测评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或出具培训合格证明,同时将公需科目培训考核测评合格人员名单报送培训人员所在单位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审核学时的依据。
(三)做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工作
1、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承办。
2、培训方式:专业科目培训可采取网络培训、集中面授等多种方式进行。
3、培训内容:专业科目培训内容要根据行业、部门事业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工学实际需求确定,充分体现专业技术领域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4、考核测评:专业科目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并对测评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或出具培训合格证明,同时将专业科目培训考核测评合格人员名单报送培训人员所在单位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审核学时的依据。
三、强化措施,确保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学时登记
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三基”基本能力培训学时均由用人单位在《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培训学时登记时,专业技术人员须向单位提交培训机构颁发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三基”基本能力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单位对照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审验核实后,方可予以登记。对行业内颁发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证明,培训学时也须转载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上,未转载登记的,不予审验。
(二)学时核定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年度考核评优的必备条件。自2016年起,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班(含三基培训)、研修班的,按结业证书登记的实际学时或培训天数(7学时/天)核定,如有特殊情况增加学时的,培训单位须出具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在审验年限期间取得学历教育或进修的,可视为接受继续教育,学时依据取得学历教育的院校或进修单位提供的学时证明为准(超过90学时的按照90学时进行核定);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培训等活动的,依据有关规定,按培训天数核定继续教育学时(不含往返路程时间)。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考前辅导班的学习培训,不予核定为继续教育学时。对未完成相应学时的人员,年度考核亦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
(三)《继续教育证书》审验
《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权限,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验盖章。审验程序:
《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盖章。
1、审验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培训机构颁发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培训证明。用人单位对照培训机构报备的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审核,经核实无误后盖章,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验,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经过审验的《继续教育证书》方能作为职称申报的有效证件。
2、审验程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继续教育证书时,要同时审验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情况。没有参加公需科目培训的,视为没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不予审验。
3、审验时应提交的资料:培训机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培训人员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要求,提交正式印发的培训通知、课程安排、签到名册、结业证书等相关培训证明。
4、卫生等行业培训实行学分制的,应将学分合理转换为学时后再进行登记验证。未进行转换的,不予验证学时。
(四)《继续教育证书》申领
专业技术人员无《继续教育证书》的,需及时到同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领。已领取的《继续教育证书》,未登记填满的,继续使用,待证书登记填满后,凭旧证更换新的空白《继续教育证书》。自发文之日起,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证时,证书编号统一设为人员身份证号,保证继续教育一人一证一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时未携带《继续教育证书》、培训机构未对培训情况进行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学时审验时,将不予认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制度,是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的一项基础工作,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做好证书的登记备案、学时转换、审核认定等各项工作。对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证书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以确保证书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二)专业技术人员要把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更新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要将参加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自觉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可以由单位选派,也可利用空余时间自行联系参加培训,各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做好继续教育的监督和审验工作。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继续教育学时的审验工作时间截止为2016年11月30日。州直各有关单位主管部门须在截止日期前统一到州人社局事管科进行学时审验。
(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行月统计、年总结制度。每月3日前,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有关单位要将上个月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统计数据报送至州人社局事管科;2016年11月25日前,须报送本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四)所有报送材料均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所有附表以EXCEL表格形式报送,电子版发至:hxzrsjsgk@163.com。
海西州人社局事管科 联系电话:0977-8222882
附件:1、2016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申报备案表
2、海西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登记表
3、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报名登记表
4、2016年本省六州及海东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
培训须知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