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我部组织编制了水泥制造、煤炭采选、汽车整车制造、铁路、制药、水利(引调水工程)、航道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如有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2.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3.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4.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5.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6.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7.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4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