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州有色金属冶炼(锑镍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8年5月20日前完成有色金属冶炼(锑镍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所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
二、发证范围
有色金属冶炼锑行业是指以锑精矿、铅锑精矿、锑金精矿和精锑等为原料生产精锑、精铅、锑白的排污单位,不包括以废旧锑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企业。有色金属冶炼镍行业是指以镍矿为原料的镍冶炼排污单位,不包括以废旧镍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企业。
三、发证时限
各相关企业应于2018年4月25日前,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完成排污许可申请相关的信息填报工作,各级环保部门于5月20日前完成有色金属冶炼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四、核发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州环保局负责全州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区环保部门开展有色金属冶炼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由州环保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重点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五、核发程序
(一)企业申请
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青环发〔2017〕134号)和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在环境保护部或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下载)有关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注册、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上传《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等申请材料,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完成申请前信息公开后,在信息平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
(二)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1、各级环保部门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技术规范》和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对于通过审核的申请,向企业发放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2015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按照现有污染源管理,其余项目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
2、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使用固定污染源统一编码进行管理;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增加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包括依法依规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超低排放改造计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为落实冬防措施等文件中的污染排放控制相关要求等内容。
联 系 人:许小梅
联系电话:0977-8900580
附件:1、青海省有色金属冶炼(锑镍行业)企业名单
2、申请材料清单
3、承诺书样本
4、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5、申请审核流程图
6、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