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总量减排及各项环境管理工作深化发展的需要,“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在“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基础上,对指标体系、调查方法及相关技术规定等进行了完善和修订,具体如下:
一、“十二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
1、“十二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框架构成
按照环境统计调查频次将环境统计报表分为环境统计年报指标和定期报表。环境统计年报指标包括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城镇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城镇生活源)、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管理6个部分。
工业源调查范围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企业;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禽养殖业;城镇生活源调查范围是指城镇范围内的生活污染源;机动车污染源调查范围为辖区内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环境管理的调查范围是指环保系统内相关业务部门管理工作和环保系统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
按照统计指标特性将各类污染源指标分为四部分,分别是基本信息指标、台账指标、治理设施及运行情况指标和污染物产排情况指标。其中,污染物产排情况指标和治理设施及运行情况指标是核心指标,是环保部门参与宏观决策、反映环境规划和治理成效的指标;基本信息指标和台账指标是为了支撑及核实核心指标准确性的辅助指标。
2、“十二五”环境统计年报报表主要内容
(1)工业源
“十二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中,工业源报表包括《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水泥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钢铁冶炼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制浆及造纸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工业锅炉污染排放及治理情况》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投资情况》7张基表,对应8张综表。
与以往的环境统计相比,“十二五”工业源指标强化了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台账指标和污染治理指标的设置和统计。
反映工业源污染排放及防治情况的基表1张,反映工业源非重点调查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的综表1张。
(2)农业源
农业源报表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各地区发表调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各地区农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3张表。
(3)城镇生活源
城镇生活源包括《各地区城镇生活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各地区县(市、区、旗)城镇生活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2张表。
(4)机动车
机动车包括《各地区机动车污染源基本情况》、《各地区机动车污染排放情况》2张表。
(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报表包括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厂3个部分,其中污水处理厂调查为2张表,包括《各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调查为2张表,包括《各地区垃圾处理情况》、《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运行情况》;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厂调查为2张表,包括《各地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情况》、《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置)厂运行情况》。
(6)环境管理
“十二五”环境统计年报中环境管理报表是在“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基础上进行精简,选取其中集中反映环境管理总体工作进展情况、供公开发布使用的主要指标,归入《各地区环境管理情况》报表,主要包括环保机构、环境信访与法制、能力建设、污染控制、环境监测、自然生态保护、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宣传教育、污染源自动监控、排污费征收、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情况。
三、技术路线
(一)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包含工业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不含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量。
(二)工业源采取对重点调查工业企业逐个发表调查与非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整体估算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即为重点调查企业与区域非重点调查企业排放量的加和。
(三)农业源包括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禽养殖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畜禽养殖业中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逐户发表调查,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养殖量和排放系数进行测算。
(四)城镇生活源以地市级行政区为基本调查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依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和产生系数进行测算,排放量为产生量扣减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染物的去除量。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逐个发表调查并进行汇总。
四、工作程序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下发,各级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重点调查单位的环境统计数据的收集上报,按照重点调查单位、县(区)环保部门、地市环保部门、省级环保部门、环境保护部的工作流程逐级审核上报。
同时,县(区)环保部门根据农业畜牧等部门提供的各种畜禽养殖量等数据填报农业源报表,地市级环保部门根据统计、城建、公安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填报工业源非重点、生活源、机动车报表,并逐级上报、审核。环境统计工作流程见下图所示。
五、报送要求
各地必须使用环境保护部统一下发的软件填报、报送环境统计年报数据库,数据录入、汇总前须注意及时更新数据库管理软件。基表各项指标代码填写规范、准确,综表数据库完整且与基表保持一致。全面细致审核数据并按时保质上报。
1、报送内容:
①电子版数据库:所有基表和综表数据;②打印盖章签字的综表;③工作总结(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版),包括:各省数据审核组织实施、审核方法、审核结果及逐条问题的说明;对“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对“十二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使用问题总结及建议。
2、报送方式:
①年报数据使用“十二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数据上报功能,将辖区内数据通过环保专网上报环境保护部。
季报数据统一采取联网直报方式、按照季报规定的工作程序和上报时间报送数据。
②签字盖章打印报表和工作总结(盖章)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总量控制司统计处,100035。
③工作总结(电子版)发送至hjtj@mep.gov.cn
3、报送时间
年报:次年4月10日前。
季报:报告期分别为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季度第1个月的前8个工作日内,调查单位完成上季度季报数据的填报;市级环保部门于调查单位上报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审核和提交,省级环保部门于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审核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