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行委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控制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