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以目标责任考核为导向,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问责力度,切实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屏障,有力助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针对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生态环境保护权重偏低,无法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格尔木市委、市政府主动谋划,修订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权重。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共性清单,作为全市所有部门(单位)的共性考核指标,营造生态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分类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成员单位相关指标分值,强化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此项指标的分值增加为5分,其他成员单位增加为3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格尔木市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采取专项考核、日常督察和动态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各有侧重的考核方式,有针对性实施考核。专项考核主要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实施年终考评;日常督察主要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情况督察督办,根据督察、整改和限时办结情况扣分;动态考核主要通过目标责任清单式动态考核系统,实时跟踪问效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任务。通过三种形式创新考核,按照3:3:4比例,形成对各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评定,实现目标考核和督察督办双向联动,有力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任务稳步推进。
格尔木市把目标责任考核落脚点放在结果运用上,严明奖惩,大胆尝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在市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与成员单位考核评定挂钩,而且与分管市级领导年度考核评定挂钩,形成自上而下、层层落实责任的考评机制。在结合各部门(单位)职能,分类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基础上,强化“一票否决”结果运用,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一般”等次外,规定干部选拔任用中,因生态环境保护被“一票否决”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提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通过严明的奖惩措施,有效激发各级干部职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