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取得成效,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历史遗留工矿企业污染治理等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和管理坚持 “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典型示范、逐步推广,政府主导、合力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环保、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在项目实施中,积极探索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模式、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经验和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在农村环保体制建设、政策机制创新、农村环保实用技术推广等方面形成典型示范经验。
第五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结合村庄规划的实施,整合涉农资金,鼓励农牧民投工投劳,加快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牧民群众环境意识。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政府成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与示范区州(市、地)政府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预期目标等要求。
第七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制定示范项目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安排项目计划,审核项目方案、下达项目资金。会同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涉农资金项目整合,开展示范项目的协调督促、检查指导、考核验收和成效评估。
第八条州(市、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农村环保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监管措施,加强示范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示范工程取得成效。
第九条州(市、地)环保和财政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协调下,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申报、实施和初验。制定细化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日常监管,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连片整治实施范围和项目具体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体系,完善制度措施,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环保设施长效运行保障机制,确保示范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年度资金安排和《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确定年度项目资金计划、重点支持区域,安排和组织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承诺材料等。项目实施方案应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区域概况(主要包括地理区位、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等,重点是农业农村经济、产业结构、村庄建设、基础设施情况)、主要环境问题(包括问题类型、影响范围、主要成因、治理必要性等)、治理方案(主要措施、技术指标、进度安排、预期目标、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承诺材料包括保障工作经费和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制定长效运行保障措施等。
县级人民政府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第十三条州(市、地)人民政府负责对申报材料的质量把关,重点针对以下要求提出申报初审意见:
(一)是否符合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二)是否符合《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要求。
(三)是否与新农村建设相关规划、项目和资金衔接。
(四)是否与农业源污染减排、生态示范乡(镇)、村创建工作目标任务衔接。
(五)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污染现状、环境连片整治实际需要。
项目申报材料经初审同意后,由州(市、地)环保、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将项目实施方案及初审意见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复实施。
第十五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确因村庄规划变更等因素需进行调整的,须经州(市、地)环保、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示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建设成效。
(一)项目法人对项目设计、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进度推进、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负责。
(二)工程建设施工、物资采购等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条件的,须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三)工程建设施工和物资采购应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合同和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做好工程进度、资金和质量控制,对项目工程实施全程监督。工程完工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不得拨付工程款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和采购。
(四)州(市、地)、县政府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示范项目的资金安排、实施进度,公布示范项目申报、管理、考核验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文件,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村应以村务公开形式,公开项目资金下达、管理和建设内容等,保障群众知情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项目建设审计管理。项目竣工后要及时报请当地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作为项目验收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州(市、地)政府应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等形式,层层分解落实任务目标,将示范项目工作成效纳入干部考核评价内容,促进项目落实。州(市、地)环保部门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并按月度、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明确项目业主单位,加强项目督促管理,确保按时完工。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主体,制定运行管理保障措施、规章制度,明确经费渠道,确保示范项目建成运行后充分发挥效益。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批复文件、工作施工设计方案、招投标文件资料、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以及图片、照片、影像资料等相关文件资料须全部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应在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确定的时间内完成。如遇特殊原因需延期实施或不能在要求时限内完成的,由州(市、地)环保、财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初验,达到验收条件的,由州(市、地)环保、财政部门联合申请省级验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验收申请之后的1个月内组织相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完成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示范项目验收一年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示范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反馈州(市、地)和县人民政府并上报环保部、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实施奖惩制度。各地示范项目考核和绩效评估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对于示范项目建设迟缓、达不到目标要求、违反资金管理要求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要求的,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示范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考核评估具体办法和指标体系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管理办法,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