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涉及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企业污染治理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验收依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相关政策、制度及项目实施方案等进行。
第四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考核验收,由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织,实行县级自验、州(地、市)级复验、省级验收。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调民意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项目竣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自验,达到验收条件的,由州(地、市)环保、财政部门联合复验并申请省级验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之后的2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单项工程由县级环保、财政部门组织,在单项工程竣工后及时验收。
第六条项目验收包括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是否取得预期成效等方面的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情况、项目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目标责任制情况、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设立专(兼)职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项目实施及管理运营情况。
(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工程质量情况。
(三)项目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包括目标责任制、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工程建设基本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公示制、报备制、县级财政报账制、群众参与制等制度落实情况。
(四)已建成设施的运行情况。包括已建成设施设备的移交、落实管理责任情况,建成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运行管护经费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情况。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矿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对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农村人居环境成效和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
(六)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中央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拨付及使用情况,农牧民投资投劳情况。执行县级报账制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七条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方案、有关监测数据和相关资料;
(二)项目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材料;
(三)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以及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反映资金和项目管理,以及项目成效、群众满意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相关影像资料。
第八条项目验收程序:
(一)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三)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
(四)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和运行情况;
(五)专家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六)与被验收项目单位交换意见。
第九条年度项目完成验收后,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验收通报,对于项目完成好的州(地、市)、县(区)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州(地、市)、县(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条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评分参照本办法附表《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竣工验收评分表》执行。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照省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二)规章制度健全、落实,文档资料保存完整;
(三)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没有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良好,管理制度健全;
(四)项目监管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规范;
(五)村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明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为不合格:
(一)未经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的;
(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不足85%,工程质量差的;
(三)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或有其它严重违反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的;
(四)评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项目验收合格的县(区)进行评比,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今后申报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县(区),除要求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外,取消该县(区)下年度申报中央和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资格。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竣工验收评分表》